民法典关于离婚有哪些最新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离婚有诸多新的规定。 首先是协议离婚增设了离婚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申请离婚,不能当场拿到离婚证了,而是要等30天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过了冷静期30天内,双方还得一起再去民政局领离婚证,不然也会被视为撤回申请。 其次,在诉讼离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其实给那些确实感情破裂、但一次诉讼没判离的夫妻一个新的途径。如果第一次法院没判离,之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起诉,法院就应当判离了。 再者,关于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在分割财产时,会更倾向于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明确了不同年龄段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尤其重视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