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下离婚有哪些规定?


在新《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废止,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首先是协议离婚,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协议离婚至少需要经过两个三十日的期间,这能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其次是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一些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未获准许后,确实感情已经破裂且分居达到一定时间的夫妻,提供了明确的离婚途径,有助于解决离婚难的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财产分配上对弱势方和无过错方的保护。 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强调了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