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职后,学校依据合同不发放绩效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是一名离职教师,学校以合同为由不发绩效工资。我不太清楚这是否合理,心里很困扰。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做法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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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教师离职后学校依据合同不发放绩效工资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绩效工资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其发放应遵循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且教师在离职前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满足绩效发放的条件,那么学校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绩效工资,不发放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绩效工资的明确约定,或者教师在离职前未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不满足绩效发放的条件,那么学校不发放绩效工资可能是合法的。 如果遇到学校不发放绩效工资且认为其不合理的情况,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对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其及时支付工资;二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三是在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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