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在治安处罚条例里是第几条?
我有个朋友涉及了卖淫嫖娼的事,我想了解下这在治安处罚条例里具体是哪一条,这样能清楚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心里也有个底,也能给朋友讲讲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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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在该法的第六十六条。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性关系包括性交、口淫、手淫、肛交等。也就是说,只要是以财物为交易发生了类似上面提到的这些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卖淫嫖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一些偶尔卖淫嫖娼、初次被查获且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情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大家明白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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