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容教育的行政主体是谁?

我想了解下,收容教育这个措施执行的时候,到底哪个部门才有权力来进行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负责收容教育的行政主体是怎么界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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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不过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被废止。 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期间,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也就是说,收容教育的行政主体是县级公安机关。这里的县级公安机关,就是我们常见的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以及市辖区公安分局等。它们拥有决定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卖淫、嫖娼人员采取收容教育措施的权力。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就收容教育而言,县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人员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同时,被收容教育人员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如今收容教育制度已废止,相关问题也不再按照该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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