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明确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责任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举证责任。 首先,关于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自己在这家医疗机构接受了医疗服务,比如提供挂号凭证、病历资料等,这些都能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其二,患者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后果。这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像疾病加重、残疾等,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都是证明损害后果的有力证据。其三,患者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在实践中,这一点往往比较难以证明,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然后,是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等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详细的诊疗过程记录、用药依据等,以证明其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医患关系、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而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双方都应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