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纠纷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方面产生的争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构成医疗纠纷通常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要有医疗服务行为的存在。这是构成医疗纠纷的基础,也就是患者在医院接受了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比如,患者去医院挂号看病,医生为其进行检查、开具药方等,这些都属于医疗服务行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明确提到了“医疗活动”,也就是医疗服务行为。 其次,患者要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身体、精神等方面受到了伤害。这种伤害可以是身体上的损伤,如手术失误导致患者身体器官受损;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如因医疗差错导致患者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了“受到损害”,即损害结果的存在。 再者,医疗服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服务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比如,医生开错药,患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那么开错药的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反应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服务行为没有关联,就不能构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也体现了因果关系在医疗纠纷认定中的重要性。 最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是一种过错的表现。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医疗服务行为的存在、患者有损害结果、医疗服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这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