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没有病历怎么举证?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过程、治疗措施等关键信息。然而,当没有病历时,患者也并非就无法举证维权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我国医疗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病历,患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举证: 一是收集其他医疗相关材料。比如挂号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你与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以及你接受了哪些检查和治疗项目。虽然它们不能像病历那样全面详细,但也能从侧面反映一些医疗过程和情况。 二是寻找证人证言。如果你在就医过程中有家属、朋友陪同,或者有其他病友可以证明当时的情况,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地描述所看到或听到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事实。 三是申请医疗鉴定。即使没有病历,也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向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估。不过,没有病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鉴定。 此外,如果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病历丢失或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