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证据规定有哪些内容?


医疗纠纷鉴定证据规定包含多方面内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证据的种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病历资料属于书证,是极为重要的证据。它能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过程、治疗措施等信息,直接反映医疗行为的过程和细节。比如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此外,医患双方的陈述也可作为证据,双方可以对医疗事件的经过、自身的诉求等进行说明。 其次,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医疗机构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意味着患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 再者,证据的质证和审查。在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鉴定机构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只有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比如对于病历资料,如果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将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最后,证据的证明力。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相对较强。因为鉴定意见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据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证据就没有证明力,各种证据需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患者的陈述结合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共同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