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有哪些规定?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为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和操作程序。 首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有一些基本的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医疗机构有责任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和疑问,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操作程序方面,当发生医疗纠纷时,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双方自愿协商。医患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协商。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便捷,能快速解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二种是申请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其调解不收取费用。人民调解员会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种是申请行政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也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主管部门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些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等重要环节。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总之,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涉及到多个方面和环节。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了解并遵循相关的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