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事故需要病历吗,病历该怎么写?
我遇到了疑似医疗事故的情况,想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不清楚鉴定的时候需不需要病历,如果需要的话,病历又该怎么写。我很担心因为病历的问题影响鉴定结果,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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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一般来说是需要病历的。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它能真实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诊疗过程等信息,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就强调了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关于病历怎么写,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其次是患者的主诉,也就是患者就诊的主要原因和症状表现。接着是现病史,详细记录患者从发病到就诊时的病情发展过程、诊疗经过等。然后是既往史,包括患者过去的健康状况、曾患疾病等。还有个人史、家族史等也需要适当记录。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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