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有哪些判定标准?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判定标准。 首先,犯罪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像医院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都属于医务人员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虽然医务人员不一定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其主体主要聚焦在有医疗职责的人员身上。 其次,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仔细核对患者的病历资料,导致手术方案错误,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医生已经发现手术中可能存在风险,但自认为凭借自己的经验能够克服,结果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者,犯罪客体方面,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也会破坏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 最后,客观方面,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医疗事故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要素。对于医务人员来说,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避免触犯法律红线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