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怎么举证?


在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举证是一个关键环节,它关系到患者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公正的处理结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举证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在过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医疗机构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过,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规则发生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接下来,看看患者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这些病历资料。此外,检验单、化验单可以证明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各项检查情况;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能反映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情况;医疗费单据及清单可证明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死亡证明则在患者不幸死亡时作为重要证据。 对于证据的收集方式,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同时,患者也可以自行收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其他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等。 在举证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如果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比如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总之,在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患者要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举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