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起诉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在医疗事故起诉中,保留充分有效的证据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需要保留的证据种类。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病历资料能直观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过程、治疗措施等,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依据。 其次是检查检验报告。比如X光片、CT片、超声检查报告、心电图报告等各类检查检验的结果。这些报告能够清晰地展示患者身体在不同阶段的状况,有助于专业人员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存在误诊、漏诊等情况。 再者是医疗费用凭证。这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所有与医疗相关的费用票据。这些票据可以证明患者因医疗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是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赔偿合理的医疗费用。 还有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者医护人员等了解医疗事故发生过程的人,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证人可以描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为案件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另外,实物证据也不容忽视。例如在输血、输液等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剩余血液、液体、药品等。这些实物可以通过专业的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导致医疗事故的因素。 最后,视听资料也是一种证据形式。比如在医疗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这些资料可以直观地记录一些关键的场景和情况,辅助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 总之,在医疗事故起诉时,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