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责任由谁来鉴定?

我遇到了一起医疗事故,想知道该由谁来鉴定这起事故的责任。我不太清楚具体的鉴定流程和负责机构,也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希望了解一下在我国,到底是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有权力和能力来进行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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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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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鉴定主体。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这个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活动。这对于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提到的医学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简单来说,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一般先由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而对于那些特别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可能会介入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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