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由谁来举证?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打算通过诉讼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在医疗事故诉讼里,到底是我这个患者举证,还是医院那边举证呢?我担心自己因为不了解举证规则,影响诉讼结果,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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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自身受到了损害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患者要提供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在医院进行了治疗,并且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如果医院拒绝提供关键的病历资料,那么就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医院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对于因果关系难以举证时,也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鉴定机构会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对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判断。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的病历等资料,如果医疗机构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医疗机构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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