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离婚时家产应该如何分割?


在法律上,中年离婚时家产的分割涉及到诸多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区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家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好的方案进行分割即可。但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财产的来源、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子女的抚养情况等。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中年离婚时家产的分割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