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涉及到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这是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些程序旨在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和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军内调解程序方面,这是军人离婚的重要前置程序。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意味着,军人离婚不能直接跳过军内调解而进入下一步程序,必须先由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介入,了解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工作,尽量化解矛盾,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对于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强调了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时,部队政治机关的调解职责和程序,并且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解。 而当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明确了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时的不同处理方式,关键在于军人一方的态度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出证程序,在经过军内调解后,如果符合条件,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会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该证明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双方携带此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证明也是重要的材料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出证程序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以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一套严谨的体系,其目的是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军队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军人和其配偶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