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离婚有哪些规定?


军人作为特殊群体,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我国,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想要离婚,原则上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 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当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另一方无需征得其同意即可离婚。重大过错一般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互助等义务,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允许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而不必经过军人同意。 从离婚程序来看,如果军人和其配偶都自愿离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军人一方为原告,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被告,非军人配偶起诉离婚时,要根据军人是否有重大过错来判断。有重大过错时,法院会按照一般离婚案件处理;无重大过错且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 此外,在涉及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也有特殊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既考虑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也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