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规则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规则相较于普通离婚存在一些特殊之处,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适用的法律依据上,军人离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军队也有一些涉及军人婚姻的政策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婚姻的一种特殊保护。 其次,在离婚程序上,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军人一方为原告的,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军人一方为被告的,如果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于涉及军事秘密等特殊情况的案件,还可能适用特殊的管辖和审理程序。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同样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总之,军人离婚规则既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