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未成年人杀人真的不用偿命且法律不管吗?
我听说有种说法是未成年人杀人不偿命,还说法律也不管,这让我很疑惑。我身边有未成年人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万一有人因为这种说法做出冲动的事就糟了。我就想知道,这种说法是不是真的,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杀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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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偿命”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判处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不管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较强等特点的考虑,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杀人法律就不管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法律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所以,未成年人杀人绝不是法律不管,而是会依据法律进行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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