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存在哪些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许多容易让人陷入的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但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仍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误区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部分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合理判决,与谁先提出离婚并无关系。夫妻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三:只要有对方出轨证据就能多分财产。虽然一方出轨属于过错行为,但仅有出轨证据并不一定能让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获得明显优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就一定能多分财产,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决。 误区四: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子女意愿为准。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很多人认为只要子女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法院就会按照子女的意愿来判决。但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年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法院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来作出判决。 误区五:离婚后可以随意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些人认为,离婚后只要自己想要回子女抚养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但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了解这些离婚诉讼的误区,有助于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保持理性,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误的认知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