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管理人需要了解哪些担保知识?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担保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频繁涉及的重要法律事项,对于现代公司管理人而言,了解担保相关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保障措施。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能拿到钱或者实现其他权益,让债务人找个“帮手”来做保证。 担保有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A公司向B银行贷款,C公司作为保证人,若A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贷款,C公司就要替A公司还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公司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就可以通过处置厂房来收回贷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公司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运输公司为客户运输货物,客户未支付运费,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货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公司管理人在涉及担保业务时,需要特别注意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同的担保方式,其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有所不同。而且,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评估风险,谨慎决策。因为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公司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