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受理后抵押权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之前给另一家企业提供了一笔借款,对方用他们的一处房产做了抵押。现在听说那家企业申请破产了,案件也被法院受理了。我很担心我的抵押权,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抵押权会怎么处理,能不能优先受偿,该走什么流程,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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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抵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抵押权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简单来说,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用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就该房子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案件中,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于普通债权人就抵押财产获得清偿。 然而,这种优先受偿也不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抵押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若对抵押权有异议,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此外,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超过了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属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受偿。 总之,破产案件受理后,抵押权人的权利虽然有法律保障,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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