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抵押权是怎样的?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而抵押权在其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有权通过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比如拍卖、变卖,然后用所得的钱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举个例子,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把自己的厂房抵押给了乙银行。如果甲公司到期还不上钱,乙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置这个厂房,用卖厂房的钱来还自己的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权就包括抵押权。也就是说,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有抵押权的债权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比如企业破产时,先要用抵押的财产去偿还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债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就能完全得到清偿。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的部分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在有担保的债权之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所以,抵押权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是比较靠前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特殊情况。在实际的破产程序中,具体的清偿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