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要找人帮我保管一些物品,有人提出可以有偿保管,也有人愿意无偿帮我保管。我不太清楚这两种保管合同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这些方面都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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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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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物品需要保管的情况,而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定义来看,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由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而无偿保管合同则是寄存人无需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这是二者最直观的区别。 在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方面,二者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只要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一般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小李将自己的贵重相机有偿交给小王保管,小王在保管期间因疏忽导致相机被损坏,那么小王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小李是无偿让小王保管相机,小王在保管过程中因意外情况导致相机损坏,且小王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小王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方面,有偿保管合同通常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无偿保管合同除了保管物交付外,还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例如,小张和小赵约定小张将自己的自行车无偿交给小赵保管,只有当小张把自行车实际交给小赵时,无偿保管合同才可能成立,并且这个过程需要有双方明确的约定。 在费用支付上,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无偿保管合同不存在保管费用的支付问题。 综上所述,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在定义、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选择保管方式和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合同的性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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