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效?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工作。 要使竞业禁止协议有效,需要满足多个条件。首先,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签订协议,劳动者应该是在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和后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经济补偿。因为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再者,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要合理。范围应当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不能无限扩大;地域要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区域相适应;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另外,协议所保护的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合法商业秘密等有价值的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可保护的合法利益,却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种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用人单位本身并没有什么独特的商业秘密或者竞争优势,却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最后,劳动者要有知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并不涉及接触商业秘密,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这些秘密,也就不存在需要限制其竞业的必要。总之,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竞业禁止协议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