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我最近了解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具体什么样的组织或者机构有资格成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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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主体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在我国,能够成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主要有以下两类。 首先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责,由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同样可以作为主体参与诉讼。不过这些机关和组织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联等。 总的来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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