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由谁提起?
我不太清楚公益诉讼到底是由谁来提起的。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里,哪些主体有资格去提起公益诉讼呢?是个人、企业,还是特定的政府部门或者组织呀?能给我详细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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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里的公共利益涉及很多方面,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也不一样。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比如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些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像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 而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公益诉讼里,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提起主体。 总的来讲,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让不同的主体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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