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哪些主体有资格去提起诉讼。我身边有一些环境污染的情况,我很想为保护环境出份力,不知道自己能不能作为主体去起诉,还是说只有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才行,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有哪些主体能参与这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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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特定主体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里的社会组织就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它是依法登记且长期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组织,当出现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就有资格提起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也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在实际案例中,检察机关会主动出击,对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生态环境。 而普通公民个人一般不能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主体,但公民可以通过向有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提供线索等方式,间接参与到保护环境公益的行动中。这样既保障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也鼓励了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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