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改革前公益诉讼由谁提起?

我想知道在司法改革之前,公益诉讼是由哪些主体来提起的。因为我最近在研究一些以前的法律案例,里面涉及到公益诉讼,但没明确说谁提起的,所以特别想了解一下那个时候法律对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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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改革前,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规定是随着相关法律的发展逐步明确和完善的。 首先来看民事公益诉讼。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当时并没有特别明确。不过后来,一些单行法律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了进一步细化。比如说,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说说行政公益诉讼。在司法改革前,行政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直到 2015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此之前,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主体不明确、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 总体而言,司法改革前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在民事领域有一定规定但不够清晰具体,行政领域则处于探索阶段,直到后来相关的改革和法律完善,才让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更加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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