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公益诉讼有哪些管辖规定?

我遇到了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的事儿,不太清楚它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我想知道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管辖权的,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或者有其他特殊规定?希望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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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好比你要告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通常就在这个行政机关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去起诉。 在级别管辖上,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为了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正审理,还存在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情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移送管辖则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它综合考虑了地域、级别等多方面因素,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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