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想走破产程序,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不清楚是按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还是有其他的确定方式,希望了解一下破产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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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了解地域管辖,这主要是指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债务人住所地”,通俗来讲,如果债务人是企业,一般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企业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那就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比如说,一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但注册地在北京,那么原则上应该由上海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该公司的破产案件;要是这家公司没有固定的主要办事机构,那就由北京的法院来管辖。其次是级别管辖,它决定了具体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受理。通常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例如,在一个县级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型企业破产,一般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而在地级市登记注册的大型企业破产,往往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还可能会发生转移。比如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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