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管辖法院如何判定?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涉及破产清算,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我家附近有个公司可能要进行破产清算,我就挺好奇这个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想具体知道在地域、级别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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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管辖法院的判定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地域管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债务人住所地,按照司法解释,指的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要是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样,那就以后者为准。要是债务人没有办事机构,就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打个比方,A公司注册在甲市,但主要办事机构在乙市,那么乙市的法院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有地域管辖权。 其次是级别管辖,破产法本身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不过根据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同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个在县级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通常会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而一个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清算,就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总之,破产清算管辖法院的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标准的,这样能确保破产清算案件得到妥善、有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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