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单位领工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处理?


在多个单位领工资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您每个月所有收入减去一些可以扣除的项目后剩下的钱,这些扣除项目包括每月固定的 5000 元减除费用,还有专项扣除(比如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像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税率则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来确定不同的比例,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率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综合所得就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每个给您发工资的单位在发钱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帮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他们一般是按照您在本单位的收入来计算预扣税款。 但是,因为每个单位并不知道您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情况,所以预扣的税款可能和您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不一样。到了年度终了后,您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就好比是一年下来算总账。按照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办理年度汇算时,您要把在各个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合并在一起,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减去各个单位已经帮您预扣预缴的税款。如果算下来您预缴的税款比应纳税额多,那么税务机关会把多收的钱退给您;要是预缴的税款比应纳税额少,您就需要补缴税款。 办理年度汇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您可以自己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办理,也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还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总之,在多个单位领工资时,个人所得税要先由各单位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