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在我国,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资格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当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说,小李被小王打伤,小李因此支付了医疗费等物质损失,那么小李作为被害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王赔偿这些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被害人不幸死亡,其近亲属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条件包括近亲属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抚养关系;被害人确已死亡;近亲属存在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例如,老张因犯罪行为导致老王死亡,老王的妻子和子女因为老王的死亡遭受了丧葬费用等物质损失,他们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后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这类被害人自身行为能力受限,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为被害人时,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 最后是人民检察院。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检察院并非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并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相关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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