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诉讼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起诉主体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般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关组织通常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适用范围有差异。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如,企业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就可能引发民事公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像行政机关对污染企业监管不力,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就可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 再者是诉讼目的有所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追究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要求污染企业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等。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则侧重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最后是诉讼后果不同。民事公益诉讼如果胜诉,被告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而行政公益诉讼胜诉后,行政机关一般需要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