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的金额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而且先后向不同的债权人进行了抵押。现在我有点担心,如果到时候还不上钱,房子被处置后,这些抵押房产的金额分配顺序是咋样的呢?我想弄清楚这个,好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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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抵押房产金额分配顺序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而抵押房产金额分配顺序是指当抵押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房产被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各抵押权人受偿的先后次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首先,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就好比排队,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排在前面,能优先获得清偿。例如,甲先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之后又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那么在房产被处置后,乙优先于丙获得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有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有的没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先拿到钱。比如,甲将房产抵押给乙并登记,又抵押给丙但未登记,那么乙先受偿。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多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时,各抵押权人按照他们所享有的债权比例来分配抵押房产的金额。例如,甲将房产抵押给乙和丙都未登记,乙的债权是 50 万,丙的债权是 100 万,那么房产变卖所得价款,乙和丙按照 1:2 的比例分配。 此外,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并且,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在涉及抵押房产金额分配时,各抵押权人要密切关注自己的权利行使期限和相关登记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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