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次盗窃的多次是否包含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我之前因为小偷小摸被行政处罚过几次,最近又有类似行为被抓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认定多次盗窃的时候,之前那些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算不算在内呢?心里一直很忐忑,希望能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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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多次盗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盗窃罪的认定密切相关。简单来说,多次盗窃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强调的是二年内的盗窃次数。 对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计入“多次盗窃”的“多次”之中,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解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应再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统计。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同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相对较轻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刑事处罚更为严厉。如果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再重复用于刑事定罪,这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律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意思是,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同类处罚。 不过,这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就是该盗窃行为确实已经经过了合法的行政处罚程序。例如,行为人因为在超市顺手牵羊拿了些小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之后若又有盗窃行为,之前那次被处罚的盗窃行为通常就不再作为“多次盗窃”的统计范围。 所以,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通常不会算在“多次盗窃”的“多次”里面,法律更关注的是未经过处理的盗窃行为次数,尤其是在二年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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