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必须一起取保候审吗?


在法律领域,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同案犯并不一定必须一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是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每个同案犯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比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平时的表现等。如果某个同案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其他同案犯不符合,那么符合条件的同案犯可以被取保候审,而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 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同案犯A是初犯,在犯罪过程中只是望风,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同案犯B是惯犯,在犯罪中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并且在案发后试图销毁证据、逃避侦查,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对A取保候审,而对B不予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同案犯是否一起取保候审,取决于他们各自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因为他们是同案犯就必须一起取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