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授权总公司,授权效力是否能及于分公司?


在法律层面,要判断自然人授权总公司后,授权效力是否及于分公司,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总公司获得的授权就当然及于分公司。 从授权的本质来看,授权是一种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如果自然人在授权总公司时,明确表示授权范围包括分公司,那么该授权效力自然及于分公司。这就好比你给一个人说‘你可以代表我处理我家里所有的事情’,这里家里所有事情就包含了家里不同房间的事务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只要授权内容明确包含分公司,那么分公司就可以依据该授权行事。 然而,如果自然人的授权仅明确针对总公司,未提及分公司,通常情况下,授权效力不及于分公司。因为授权应当遵循明确性和特定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授权范围。就像你只让一个人帮你去超市买水果,他不能自行决定去帮你买其他日用品一样。若分公司要获得授权,需要总公司基于自身的权限再次向分公司进行转授权,或者自然人重新向分公司进行单独授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授权的清晰性和合法性,保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某些特定行业或交易场景中,如果存在将总公司授权视为包含分公司的交易习惯,并且相对人基于这种习惯有合理的信赖,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授权效力及于分公司。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总之,在处理授权事宜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授权的范围和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