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我在做一笔生意的时候,和对方签了合同。对方一直没给我货款,我就扣下了对方一批货物。我听说这可能涉及留置权,可我不太清楚留置权的性质和效力是啥样的。我这么做合不合法,能有啥作用,想了解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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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效力
  • #留置权性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一种在法律中比较重要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性质和效力。 首先,我们来了解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产生的,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像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依法留置托运的货物,这就是法定性的体现。同时,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也就是说,留置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都依赖于主债权。主债权不存在了,留置权也就随之消灭。而且,留置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部分清偿、分割或者部分消灭,留置权人仍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 接着,我们来看留置权的效力。从留置权人的权利方面来说,留置权人有权占有留置财产。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人可以持续占有该财产,他人不得随意侵犯。例如,保管人因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而留置保管物,在寄存人支付费用前,保管人可以一直占有该保管物。留置权人还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并且,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留置权人的义务方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人应返还留置财产。 综上所述,留置权的性质和效力在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界定,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行使留置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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