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机构的性质有哪些?


仲裁机构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在中国,仲裁机构有着其独特的性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中国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这意味着它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不依靠国家权力来运作。仲裁机构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而设立的,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这种民间性使得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 其次,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这种独立性保证了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仲裁员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他们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例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复杂领域的纠纷中,仲裁机构能够凭借其独立性,作出专业、公正的裁决。 再者,仲裁机构具有自治性。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章程和规则来管理和运作。它可以自行制定仲裁程序规则,确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和选任方式等。这种自治性使得仲裁机构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调整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适用的法律等。 另外,仲裁机构还具有准司法性。虽然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但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类似的法律效力。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体现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使得仲裁成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总之,中国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独立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等性质,使其在解决民事争议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公正、灵活的纠纷解决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