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和作用。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推翻之前,任何人都要认可并尊重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行为在被正式否定之前,大家都得先按照它来执行。这就好比交警开了一张罚单,在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并成功撤销之前,当事人就得先去交罚款。我国虽然没有统一法律条文明确表述公定力,但行政行为的执行等实践体现了公定力原则。 其次是确定力。确定力又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说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法定的救济期限过后,再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实质确定力是指行政主体自己也不能随意更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给企业核定了应纳税额,在没有法定理由和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更改这个核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再者是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的效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按照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内容。比如,环保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治理污染,企业就得按照要求去做,同时环保部门也得按照规定监督企业治理情况。 最后是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加处罚款、划拨存款等方式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