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听说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了解这些区别对我处理和行政机关的事务有啥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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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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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两个重要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比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等。这些文件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而是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对象。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和权限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交警对某一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一家企业的违规经营进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而且通常是一次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次,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反复的效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的事件或对象有效。最后,救济途径也不同。对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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