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和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去区分这两种行为,它们在法律上的定义、特点和影响到底有哪些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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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
  • #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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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去做的事情,并且这些事情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颁发许可证、作出行政处罚等。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虽然也是行政主体做的事,但不会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像政府发布的一些信息、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其次,在法律效果方面,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果,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当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相对人就有缴纳罚款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具有这种直接的法律效果,它更多的是对社会产生一些实际的影响,比如政府建设一个公园,主要是为了给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并不会直接改变市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再者,从法律救济途径来看,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行政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而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相对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方式来获得救济,但它不能像行政行为那样直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问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总之,了解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面对行政事务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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