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听说行政行为有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后果、条件这些方面,我就想知道,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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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是行政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行政行为无效指的是行政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而行政行为可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其效力就会溯及到行为作出之时,即被视为自始无效。 其次,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通常是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者行政行为的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等。而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往往是行政行为存在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例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 再者,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行政行为无效后,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并且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不受该行为的约束。如果行政行为已经执行,那么应该恢复到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该行为是有效的,相对人需要遵守。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后,才会产生追溯的无效效果。通常需要由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等,通过法定程序来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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