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我不太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包含哪些。我在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政策规定类的事情,我想知道这些政策规定是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以想了解下到底哪些情况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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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则、政策等,这些规则和政策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件具体的事情,而是适用于很多人、很多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指的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比如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就是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例如,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对全市居民和单位都有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限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判断行政立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专门的统一法律来规范其制定程序,但它们也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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