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可以在这个案子里附带民事诉讼。我不太清楚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底是什么性质,它和单独的民事诉讼有啥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位的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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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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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从性质方面来看,它具有刑事和民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是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进行的。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时,才有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体现了它与刑事诉讼的紧密关联性,它的启动依赖于刑事诉讼的启动。例如,在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被告人打伤住院,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只有当该伤害行为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害人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些损失。 另一方面,它本质上又是一种民事诉讼。它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比如,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等。这和普通的民事诉讼在目的和处理方式上是相似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单独的民事诉讼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避免了当事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繁琐程序,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同时,由于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对较为严格和准确,这也有助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赔偿责任的认定。 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一定的限制。目前,它主要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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