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指的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首先,从产权性质方面来说,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的土地性质通常是划拨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例如,有些地方规定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是为了保障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防止炒房等行为影响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类房屋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为其土地性质可能是出让性质,在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后,和普通商品房一样拥有完整的产权权益。 其次,从交易限制来看,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来源是基于拆迁安置这一特殊情况,所以在交易上和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除了前面提到的因土地划拨性质导致的交易时间限制外,在一些地方,拆迁安置房在交易时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也是为了保障拆迁安置政策的落实,防止出现非法转让、骗取安置房等情况。 再者,从质量和配套方面来说,虽然拆迁安置房也是按照相关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因素导致其在质量和配套设施上与普通商品房存在一定差异。不过,从法律角度讲,建设单位对拆迁安置房同样负有质量保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安置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维修等相关责任。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涉及产权、交易、质量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被拆迁人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